第一条 为加快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创新体系建设,使院科学研究又好又快、更好更快的发展,切实发挥科学研究在推动学院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开展科学研究,形成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动局面,促进贵州职院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第三条 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相结合,重点扶持职业教育优长学科的研究,同时加大对实训基地研究的支持力度,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。
第四条 科研工作与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相结合,着力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,科研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。
第五条 实现科研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强化科研成果的推广,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。
第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,指派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学院科研工作;学院各系、部、中心及技术部门应明确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,以便加强对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管理。
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既是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,也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其主要工作职责为:
4.组织已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鉴定、验收、结项;
第九条 根据有关方面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,项目申请人进行项目设计、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报科研处。
第十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初评通过的项目,由科研处统一上报有关主管单位评审。
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,项目组应完成相关合同或协议手续,经费到位后项目研究即可启动。
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,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负责,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科研处,科研处采取措施协调、处理。
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在研项目进行阶段检查,项目组以书面形式作阶段小结并报科研处。
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,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时,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,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并获批准后,方能变更。
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,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,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,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并获批准后,方能延长完成时间。
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来源:项目主管单位拨给相关项目组的资助经费,以及贵州职院按有关文件予以资助的配套经费。
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,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挪用。
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经费(含横向)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,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,请款、报销必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。
1.仪器设备费:指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(含实验仪器、计算机、手提笔记本电脑、打印机、照相机、摄像机)及维修费用等;
2.实验费:指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材料、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购置以及实验中发生的费用等;
3.图书资料费:指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图书资料、计算机软件、打印和印刷费用等;
4.调研差旅费: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省内外调研、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等;
5.其他费用: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、专家咨询、会议、劳务、餐费、项目鉴定费用等。
第二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、生产资料、大型工具书、建筑物等均属国家固定资产,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采购、验收、保管及使用。项目完成后,由项目负责人移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,根据需要重新调配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,项目组将研究成果的相关材料送科研处,由科研处报送项目主管单位鉴定、验收,并办理结项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 已结项的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需备份一套上报科研处,经科研处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。
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可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、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选,根据有关单位下达的科研成果评奖通知,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填写相关申报评审表,连同科研成果报科研处。
第二十五条 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,对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进行初评推荐,初评通过的成果,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,由科研处统一报送评奖主管单位。
第二十六条 我院人员主持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地厅级、的纵向科研项目,除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经费外,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经费;
第二十七条 我院人员主持省社科规划办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自筹经费项目、校级自然科学及人文社科项目,学院给予经费资助,资助经费根据立项项目实际情况而定。
第二十八条 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,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、哲学社会科学奖、教学成果奖、国家级精品课程奖,学校再按国家奖励标准1:1配套奖励。
第二十九条 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,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、哲学社会科学奖、教学成果奖,学校再按省部奖励标准1:1配套奖励。
第三十条 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,获省教育厅自然科学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,学校再按省教育厅奖励标准1:1配套奖励。
第三十一条 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,获院级科研成果、教学成果一、二、三等奖,学校分别奖励2000元、1500元、1000元。
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,对于非专职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,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级别及科研工作量大小,在项目合同期内减免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。
1.在项目合同期内,我院在职人员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前四名项目组成员,按项目组的分工和排序分别减免80%、60%、30%的教学工作量;
2.在项目合同期内,我院在职人员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是承担教育部专业、课程、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前三名项目组成员,按项目组的分工和排序分别减免60%、30%、15%的教学工作量;
3.在项目合同期内,我院在职人员承担地厅级科研项目或是承担省教育厅专业、课程、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前二名项目组成员,按项目组的分工和排序分别减免30%、15%的教学工作量;
4.在项目合同期内, 我院在职人员承担省社科规划办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自筹经费项目、校级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项目的第一主持人减免10%的教学工作量;
上述1—4款中,系、部主任承担项目的工作量按最高工作量减免(不重复减免)。
5.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减免,应经学院科研处、教务处共同审核批准。
第三十三条 对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,学校给予奖励。
1.论文被SCI收录并引用的,每篇奖励3000元;
2.论文被《人大复印资料》全文转载,每篇奖励2000元;
3.论文被EI、ISTP、SSCI和 CSSCI收录并引用每篇奖励2000元;
4.论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,每篇奖励1000元;
上述1—4款中,论文发表当年已获各级各类成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。